律师信箱:涉外案件的裁决怎样申请国内执行

之非刑事案件的判决什么样提出申请亚洲地区继续执行(辩护律师邮箱)

赵辩护律师:

谢谢!前半年我侨居比利时时认识了一名比利时华人,他父母都在我国生活。他和我说想做点卖菜但资金困难,便向我银行贷款,约定一年后银行贷款人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但到期后他并没有赶及银行贷款人,我就在比利时委托辩护律师控告了他,比利时高等法院也做出了判决,但我的辩护律师说目前他在比利时没有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不过听说他在我国除了个人财产,我可不可以以比利时高等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他的个人财产?

天津 张先生

张先生:

谢谢!您能在我国向有民事权的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间接提出申请宣称和继续执行比利时高等法院对该刑事案件的判决,除了一些细节须要您注意,对症下药如下。

– 在我国提出申请宣称和继续执行国外高等法院判决的两种有效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外高等法院做出的出现拘束力的判决、判决,须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人民高等法院宣称和继续执行的,能由原告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民事权的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宣称和继续执行,也能由国外高等法院依乌克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定或是参与的国际性和约的明确规定,或是依照互惠互利准则,允诺人民高等法院宣称和继续执行。

依此,您作为刑事案件原告,能间接提出申请宣称和继续执行。第三种有效途径便是由国外高等法院依乌克兰与我国签定或是参与的国际性和约的明确规定,或是依照互惠互利准则,允诺我国人民高等法院宣称和继续执行。

– 我国宣称和继续执行国外高等法院判决须与此同时满足用户三个必要性程序法

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一百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高等法院对提出申请或是允诺宣称和继续执行的国外高等法院做出的出现拘束力的判决、判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定或是参与的国际性和约,或是依照互惠互利准则进行审核后,认为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律条文的基本上准则或是主权国、安全可靠、社会风气公权力的,判决宣称其曾效力,须要继续执行的,发出继续执行令,依前项的有关明确规定继续执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律条文的基本上准则或是主权国、安全可靠、社会风气公权力的,不予宣称和继续执行。

所以,国外高等法院的判决被认可须与此同时满足用户三个必要性程序法:第一,我国与做出出现拘束力的判决、判决的高等法院本国有签定或是共同参与的国际性和约,或是存在互惠互利关系;第二,该判决或判决内容不违背我国法律条文的基本上准则或主权国、安全可靠、社会风气公权力。

就您的情形而言,我国与比利时已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民事诉讼、信泰民事帮助的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或《中德民事帮助的协议》)。该协议于1988年2月8日施行。

该协议第七条首款明确规定,订约另一方高等法院在本协议施行后做出的已经确定的民事诉讼、信泰判决,除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在订约另一方领域内应予以宣称和继续执行。

该协议第十五条首款明确规定,宣称和继续执行订约另一方高等法院判决的允诺,应由原告间接向另一方高等法院提出。

所以,您能在我国向有民事权的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间接提出申请宣称和继续执行比利时高等法院对该刑事案件的判决。

须要注意的是,您的刑事案件不存在《中德民事帮助的协议》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的拒绝宣称和继续执行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一)依照被允诺另一方法律条文有关民事权的规则,判决是由无民事权的高等法院做出的;(二)在自然人的身份或能力方面,允诺另一方高等法院没有适用依照被允诺另一方国际性私法规则应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其所适用的法律条文能得到相同结果的除外;(三)根据做出判决另一方的法律条文,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继续执行力;(四)败诉另一方原告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与诉讼;(五)判决的强制继续执行有损于被允诺另一方的主权、安全可靠或公共秩序;(六)被允诺另一方高等法院对于相同的原告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刑事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或是被允诺另一方高等法院已经宣称了第三国高等法院对于相同的原告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刑事案件所作的确定判决。

另外须要提醒您的是,在提出申请我国高等法院予以宣称和继续执行过程中,应当适用我国法律条文。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关于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的诉讼时效明确规定为二年,您要在期限内及时提出申请继续执行。

(北京市公衡辩护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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